实施初中教育、小学教育、学前教育、短期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和变更名称、地址、层次、类别、举办者审批
实施初中教育、小学教育、学前教育、短期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和变更名称、地址、层次、类别、举办者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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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1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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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 |
实施初中教育、小学教育、学前教育、短期培训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和变更名称、地址、层次、类别、举办者审批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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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单位 |
石鼓区教文体局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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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地点 |
衡阳市石鼓路66号区政府5楼教文体局基教民教股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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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 |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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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类型 |
行政许可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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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(办理)条件 |
1、申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,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; 2、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,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、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3、民办学校的许可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; 4、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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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 |
1、递交申办报告、内容主要包括:举办者的培养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; 2、举办者的身份证、简历、学历证、职称、现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名称、组织、现作业地址; 3、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 4、学校章程、首届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。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、地址;办学宗旨、规模、层次、形式;学校资产的数额、来源、性质;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、人员构成、任期、议事规则;学校的法定代表人;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;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;章程修改程序等; 5、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 6、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; 7、属于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,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,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、方式和权利、义务等; 8、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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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(办理)程序 |
1、受理; 2、审查; 3、决定; 4、告知与公示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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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期限(工作日) |
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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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期限(工作日) |
43个工作日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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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 |
不收费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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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窗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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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签批方式 |
手写笔签批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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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权限控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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窗口联系电话 |
0734-8177113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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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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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联系人姓名 |
李孟兰 |
所在部门 |
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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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联系人电话 |
0734-81771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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